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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法制史-近代法治之民商法

100次浏览     发布时间:2025-01-27 04:18:57    

一、清末

(一)《大清民律草案》

1907年开始起草,1911年9月完成,参考1900年德国民法典体例结构,共5编36章1569条。前三编总则、债权、物权聘请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等参与起草,以“模范列强”为主,采纳近代民法重要原则及内容;后两编亲属、继承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,以“固守国粹”为主,保留中国民事传统部分内容。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,未颁布,但直接影响民国立法。

(二)商事立法

清末采用民商分立原则,商法作为独立部门法,历经两个立法阶段。

第一阶段(1903—1907年)由新成立的商部为主导。1903年4月,载振、伍廷芳、袁世凯等奉命拟订商律。8月成立商部后,陆续制定了一些商事法规,主要有1904年颁布的《钦定大清商律》、《公司注册试办章程》、《商标注册试办章程》等,1906年颁布的由商部与修订法律馆共同起草的《破产律》。

《钦定大清商律》是中国第一部商法典,但未完成,只有《商人通例》和《公司律》两部分。

第二阶段(1907—1911年)由修订法律馆为主导,主要有:

1、《大清商律草案》。修订法律馆聘请日本法学家志田钾太郎起草,又称“志田案”,1909年完成;中国第一部比较完备的商法典草案。

2、《改订大清商律草案》。农工商部修订,分为总则和公司两编,未颁行,但直接影响北洋政府立法。

二、北洋政府

北洋政府民商事立法包括三部分内容:

1、沿用《大清现行刑律》民事有效部分,连同清末《户部则例》有关规定,构成民事法律主体;

2、1914年开始修订民法典,至1926年完成,称为“第二次民律草案”。它以《大清民律草案》为基础,其中债权编改为债编。该草案未经国会审议通过,只由司法部通令各级法院作为条理援用;

3、以清末商事立法为基础,制定了一系列单行商事法规。

三、南京国民政府

(一)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

1929年,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定,改用民商合一立法体系,不再制定独立商法典,而以民法典与单行商事法规共同构成民商法体系。

(二)《中华民国民法》

1929年立法院成立后开始起草,至1930年陆续完成并公布,中国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,共5编1225条。前三编引入德、日、瑞士等国民法大量条文,后两编保留中国民事传统部分内容。

(三)商事立法

1929年1月成立商法起草委员会后,进行大量商事立法,主要有公司法、破产法、票据法、银行法、保险法、交易所法、海商法等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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